业务范围

团队介绍

Team interaction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2023-03-17
四家机构入选首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信消息,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首批入选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的鉴定机构名单。北京国威知识产权鉴定评估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北京国创鼎诚知识产权应用技术研究院、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四家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入选。 据悉,2022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作为一项主要任务,推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鉴定工作体系。11月,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管理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中的合作。在此基础上,知识产权研究会联合第三方认证机构,对贯彻《知识产权鉴定管理规范》(T/CIPS001-2022)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进行审核认证工作,推荐了一批通过审核认证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从鉴定机构资质、鉴定机构从业情况、鉴定人员情况、社会影响力等多个方面综合评定,确定了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首批入选机构。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加强对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政策引导,支持积极贯彻知识产权鉴定相关标准的机构依法有序开展知识产权鉴定,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建设加强跟踪指导和动态管理,促进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2023-03-17
释放创新动能 实现自立自强(知识产权报)...
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依靠创新提升实体经济发展水平,不断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知识产权能够在其中发挥怎样的作用?代表委员们畅所欲言,为打通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科技自立自强,有力支撑中国式现代化而建言献策。 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要破解工业机器人‘卡脖子’问题,就要突破技术垄断,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全国人大代表、美的集团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钟铮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减速器技术研发仍处于起步阶段,投入大、周期长、技术复杂、行业规模小,企业从事自主研发的动力不足,我国在该领域开展技术攻关的难度非常大。” 如何破解上述难题?钟铮建议:“针对减速器等核心零部件供应安全问题,我国应鼓励国产化应用,形成行业良好发展生态;激励研发人员开展技术攻关,打破行业壁垒;出台财税支持政策,引导产业快速建设;针对精密减速器等产业出台持续性的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引进国际顶尖人才。” 全国人大代表、伊利集团创新中心资深产品研发经理王彩云,多年来致力于乳制品中各种功能蛋白的特性研究、提取及产业化示范,聚焦突破乳品行业共性技术问题,基于实际业务需求,实现关键技术攻坚克难,助力业务增值。 她带领团队在乳蛋白肽深加工技术研究领域深耕近10年,攻克乳源蛋白肽生产技术产业化成本高、产品口味差等难题,系统地建立了功能肽制备工艺、功效评价和产业化应用等核心技术体系,并进行了全面的专利技术布局,持续推动产业升级创新。 一方面,企业作为创新主体集中力量进行技术攻关,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部门也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我从亲身工作经历中体会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高质量发展最为密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法律保障。”全国政协委员、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魏青松介绍,在江苏,法院系统不断加大对创新程度高的发明创造的保护力度,尤其是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保护,依法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判决赔偿力度,提高侵权代价,有效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及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服务与保障。 推动创新成果转化 近年来,相关政府部门、高校、企业、交易机构等纷纷探索如何更好地将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从而增强创新支撑发展能力。 “目前,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成果产业化率仍然较低。”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航天科工航天三江锐科激光副董事长、总工程师闫大鹏提交了一份关于完善法规体系破解创新成果转化瓶颈的建议。 闫大鹏建议,要加快畅通校企合作、企企合作、政企合作机制。在校企合作方面,加强科技、人才、教育等资源统筹,建立健全人才、技术等创新资源要素校企双向流动的协调机制、激励机制和评估机制。以知识的共享为核心和根本目的,通过构建校企人才、技术“双向流动”的交流合作和常态化运行机制,促进知识的共享和创新,实现校企共赢。 “近年来,国家深化人才培养体制改革,推进科教融合和产教融合,产学研用合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产学研用合作不密切、成效不明显、风险成本高等突出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民建江西省委副主委、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良彬认为,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用合作,既可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又可推动高校院所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构建校企“双赢”发展模式。 李良彬建议,应持续深化高校院所改革,推动校企产学研深度融合,鼓励高校院所将部分实验室建在企业,针对企业的创新需求开展科研活动,同时鼓励与支持高校院所老师到民营企业挂职。此外,还应建立产学研合作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产学研用合作重大项目。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律师协会副会长、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牛同栩在工作中观察到,一些科研单位和高技术人才对创新成果转化相关法律事务存在重视度不够、投入不足等情况,发生争议时很容易吃亏。“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涉及知识产权、投资并购等较为复杂的民商事法律,具体实践中,往往是由科技成果持有方与相关经验丰富的资本方直接展开合作谈判,科研人员如果没有相应的准备或借助‘外脑’,很容易处于劣势。”牛同栩坦言,这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热情。 “应对科技工作者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对相关法律的认识水平和重视程度。”牛同栩建议,还应制定发布合同示范文本和签约指引,提高专业机构参与水平,助力资本与科技创新成果持有者之间建立良性可持续的合作关系,提高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质效。 知识产权助力科技自立自强,既要护航创新,也要促进转化。期待代表委员的真知灼见进一步推动产学研深度合作,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实现自主可控,为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
2023-03-14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务院...
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适应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加强科学技术、金融监管、数据管理、乡村振兴、知识产权、老龄工作等重点领域的机构职责优化和调整,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保障。 一、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加强科学技术部推动健全新型举国体制、优化科技创新全链条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等职能,强化战略规划、体制改革、资源统筹、综合协调、政策法规、督促检查等宏观管理职责,保留国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国家实验室建设、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学研结合、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科研诚信建设、国际科技合作、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国家科技评奖等相关职责,仍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农村科技进步职责划入农业农村部。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分别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规划和政策,指导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建设,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等职责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科学技术部的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职责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挂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 深化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执行和专业机构管理体制,调整科学技术部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协调管理、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等职责,将科学技术部所属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划入农业农村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划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仍由科学技术部管理。 科学技术部不再保留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 二、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 五、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及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属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分行,在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设立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保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牌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合署办公。 不再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相关职能上收至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对边境或外贸结售汇业务量大的地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派出机构方式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职能。 六、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按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管理规定,将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管理的市场经营类机构剥离,相关国有金融资产划入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由其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七、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统一规范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均使用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统一规范管理,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标准。 八、组建国家数据局。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研究拟订数字中国建设方案、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协调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协调国家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等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组织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等职责划入国家数据局。 九、优化农业农村部职责。为统筹抓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各项工作,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将国家乡村振兴局的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拟订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重点地区帮扶政策,组织开展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社会帮扶,研究提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发展等职责划入农业农村部,在农业农村部加挂国家乡村振兴局牌子。 全国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的过渡期内,有关帮扶政策、财政支持、项目安排保持总体稳定,资金项目相对独立运行管理。 不再保留单设的国家乡村振兴局。 十、完善老龄工作体制。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改设在民政部,强化其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责。 中国老龄协会改由民政部代管。 十一、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继续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相关执法工作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业指导。 十二、国家信访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更好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将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的国家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十三、精减中央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员编制统一按照5%的比例进行精减,收回的编制主要用于加强重点领域和重要工作。 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仍为26个。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科学技术部、农业农村部等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和设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信访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数据局、国家乡村振兴局等国务院组成部门以外的国务院所属机构的调整和设置,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
2023-03-13
《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
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按照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其推进计划的相关工作部署,强化法治保障、严格产权保护,坚持改革驱动、质量引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继续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和治理力度,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水平,持续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有力支撑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行政保护法治保障 1. 深入实施《意见》及其推进计划。压实属地和部门责任,认真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任务措施落实。用好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结果,切实发挥检查考核“指挥棒”作用,抓好检查考核发现的短板弱项整改工作。继续推动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中央督检考计划,继续做好督查激励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检查考核,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各项重点工作落地见效。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年度调查,继续探索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立体化评价体系建设。 2. 切实发挥执法保护标准指南作用。继续完善专利、商标执法办案标准,深入落实《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及其理解与适用,在行政裁决案件办理中严格把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等执法规范性文件适用规则,积极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协调衔接,充分发挥标准指南的规范引领作用。开展新兴领域知识产权鉴定研究,完善知识产权鉴定方法手段,充分发挥鉴定在知识产权执法中的积极作用。加大地理标志保护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实施工作力度。 3. 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实施。配合完成《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推进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积极推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工作,推进落实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做好农产品相关政策衔接与平稳过渡。推动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制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护。鼓励积极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路径和方法。不断健全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衔接。提高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执行水平,确保行政处罚、联合惩戒、信用监管等措施手段落地实施。 4. 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持续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建立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完善专利申请精准管理名单制度,健全主动核查和举报机制,加强对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监管和政策约束。加强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专利等重点违规行为治理,在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通报或移送司法机关。及时处置上级交办和部门、地区转办的非正常专利申请重点问题线索和商标恶意注册申请案件线索。 (二)筑牢行政保护工作基础 5. 持续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力度。畅通行政裁决受理渠道,简化受理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推行适用简易程序。依法依规做好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案件的行政裁决工作。加大涉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专利侵权纠纷办案力度,做好侵权纠纷防范和行政调解工作。有力有效处置专利重复侵权、群体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进一步强化行政裁决工作的规范性,着力提高执法办案业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机制,加大跨区域、跨部门办案协作、标准对接、业务交流力度。进一步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体系。 6. 扎实推进商标保护执法案件指导。按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规范案件请示办理工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严格商标管理,加大对线上线下违反禁止性规定使用商标等违反商标管理秩序行为的规制。重点围绕商标印制、生产流通等关键环节,加强对涉及区域广、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等严重侵权行为的案件业务指导力度。认真督促定牌加工企业,严格履行商标审核义务,防范商标侵权行为发生。 7. 深入开展地理标志保护监管。落实《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加速推进“十四五”地理标志工作重点任务落实。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强化地理标志保护监管。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保护监管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围绕产地控制和特色质量控制,加大抽查范围、比例和频次,实现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积极推动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落实,持续加强对第一批生效清单的日常监测、快速处置和执法联动。 (三)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行政保护 8. 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做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工作,推动中泰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工作取得新进展。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依法严格管理技术出口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进一步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机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及各分中心能力建设,及时监测重大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有效加强海外信息共享与交流,提升应急工作水平,因地制宜做好海外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建设。 9. 加强重大活动和重要节点保障。做好第19届亚运会、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系列飞行任务等国际大型赛事、重大工程相关特殊标志保护。严格按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加强展前排查、展中巡查、展后追查,协同做好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防范、调解和查处工作,有效维护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大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秩序。紧盯“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日,以问题为导向制定工作预案,开展专项行动,快速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在应季地理标志产品集中上市的时间节点,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营造公平公正市场氛围,助力乡村振兴和农民增收。 10. 突出民生热点及重点领域保护。继续加强对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种业、水泥、公共卫生以及绿色低碳技术等重点领域,特别是对民生物资、农业农村领域、网络市场领域、食品、影响青少年儿童视力相关产品等商品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配合做好“扫黑除恶”市场流通领域相关整治工作,及时移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涉黑涉恶和行业乱象线索。聚焦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道地药材、手工艺品等,持续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专项整治工作。 11. 聚焦新型市场及关键环节保护。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工作,推动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国家标准,新认定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纠纷处理机制,高效化解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持续推进实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执行,引导电商平台实施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和保护。提升线上侵权假冒行为治理水平,提高对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授权信息抽查检查频次,完善线下线上一体化保护。 (四)优化行政保护工作机制 12. 持续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高质量推进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布局和高效运行,深入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工作。持续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全国一张网”,提高维权援助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行为认定与惩戒。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工作,重点加强对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抢注等行为的信用监管。 13. 积极探索数字化保护新模式。积极应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新形势,坚持改革创新驱动,鼓励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数字化改革,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新应用,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化治理模式创新。提升行政裁决线上办案水平,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持续探索建立智慧、高效、协同的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4. 着力发挥试点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和第二批示范区遴选工作,强化政策支持,聚焦深化改革,加大资源投入,总结推广一批示范区典型经验,打造一批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深入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建立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用标核准、注销和监管工作体系,增强专用标志使用的规范性。大力度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推动优秀试点省份在条件成熟地区率先启动开展一批市域、县域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保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加强督导检查,切实保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有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对侵权假冒问题多发频发、行政保护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通过约谈、专门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 (二)加强业务指导 健全省市区县层级化执法指导工作体系,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办案业务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相关办案规范标准。创新方式持续开展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卷评查工作。对下级单位上报的疑难案件请示等,按照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相关规定,认真研判案情、做好法理分析、及时予以答复。积极做好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的遴选报送和评选发布工作,强化正向激励引导。 (三)注重协同联动 强化责任意识,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加强与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协调合作,建立长效联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拓宽跨地区跨部门行政保护协作范围,加强行政与刑事司法保护衔接协作,推进实施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深化十二省市、华北五省(区、市)、黄河流域九省区、晋冀鲁豫十八市等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加强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交流。持续健全与电商平台工作联动和信息推送机制,提升互联网领域保护效率。 (四)加强宣传培训 完善行政保护标准化培训体系,创新业务培训、案例研讨、宣讲交流等方式,提升基层执法办案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舆情监测、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能力,及时通报重大舆情。加大宣传普及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保护有关专业知识的工作力度,发布年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和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充分利用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重要时机,大力开展集中宣传、政策解读,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传播矩阵,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2023-02-28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专利申请精准管...
各区知识产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秩序,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要求,推动建立专利申请精准管理制度,协助国家健全高效精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排查机制,我局在北京市范围内开展专利申请精准管理名单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列入专利申请精准管理名单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全部基本条件,并至少满足一项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和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自愿承诺认真遵守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各项规定。   4.若有涉及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目前已全部主动撤回并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已申诉成功。   (二)资格条件   1.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   2.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或示范高校。   3.第二十一届或第二十二届或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获奖单位。   4.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二、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请。申请人于3月10日前向所属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北京市专利申请精准管理申报表》(附件1)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上传纸件原件的电子扫描件。   (二)各区审核。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各单位提交的材料、研发情况和创新能力进行严格核实后,向市知识产权局汇总报送专利申请精准管理推荐名单的函并附推荐名单(样例见附件2),于3月30日前函报市知识产权局。   (三)市局复核。市知识产权局对各区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复核后,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   (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审核公示情况,确定或调整北京市专利申请精准管理名单。   三、激励机制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纳入专利申请精准管理名单的单位将减少非正常专利申请排查频次。   (二)对确属单位专利战略布局需要而被误判为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视情提供申诉便利化服务。   四、管理和退出机制   (一)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纳入专利申请精准管理名单的单位进行指导帮助和日常监管。   (二)被确认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或有其他违反规范专利申请有关规定的,或申报信息与事实不符、填报虚假信息的,移出专利申请精准管理名单,并依法依规处置。   (三)专利申请精准管理名单有需要调整的,由各区提出建议并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经复核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四)被移出专利申请精准管理名单的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工作要求   请各区组织指导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并严格审核。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特此通知。   附件:1. 专利申请精准管理名单申报表         2. XX区关于报送专利申请精准管理推荐名单的函(样例)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2月13日
2023-02-28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
为方便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参与行政裁决程序,提升行政效率,规范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行政裁决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央事权,根据新修订的专利法相关条款,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组织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以及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工作。2022年,我局共审结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2件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案件70件。 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疫情等因素影响,部分案件采取线上审理的方式开展。线上口头审理具有召集和参与便利,节约当事人时间成本以及交通、差旅等费用成本,减少口头审理工作时间等优势。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参考司法相关规定,制定该《办法》。 二、制定过程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等文件的规定起草,分别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意见,并于2022年10月21日至11月21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梳理吸收后,《办法》经相关程序审定后发布。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8条,主要对线上口头审理的效力、适用范围、不参加审理的处理、线上证据交换、证人、公开审理规定、保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一)法律效力。案件线上口头审理与线下口头审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适用范围。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的行政裁决案件均可适用。但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线上口头审理或不具备参与在线口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并书面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的;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采用线上方式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线上口头审理情形的,不适用线上口头审理。 (三)无故不参加审理处理。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通知线上口头审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也未申请转为线下进行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四)证据线上交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组织当事人开展在线证据交换,通过同步或者非同步方式完成举证、质证等程序。审理时发现需要通过线下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可以在线上口头审理后在线下安排核对、查验。 (五)证人参加口头审理的规定。证人通过线上方式参加的,不得旁听案件审理和不受他人干扰。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应在场,需要证人对质的情况除外。当事人对证人在线出庭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应当要求证人线下出庭作证。 (六)公开审理的规定。适用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公开线上口头审理过程。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形的行政裁决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线上口头审理的,线上口头审理过程可以不予公开。 (七)保密规定。参加线上口头审理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线上口头审理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线上口头审理的数据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案件当事人参加行政裁决程序,提升行政效率,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线上口头审理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行政裁决中,通过互联网在线的方式完成行政裁决案件口头审理程序。案件线上口头审理与线下口头审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案件审理以线下审理为原则,线上审理为例外。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决定是否进行线上口头审理,以下案件可以适用线上口头审理: (一)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案件;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四)其他适宜采取线上口头审理的行政裁决案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线上口头审理: (一)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线上口头审理或者不具备参与线上口头审理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并书面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的; (二)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采用线上方式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 (三)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线上口头审理情形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当事人参加线下口头审理,其他当事人可以继续参加线上口头审理。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线上口头审理,应当在口审至少5个工作日前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线上口头审理的具体时间、程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 第六条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通知线上口头审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线上口头审理时,应当验证当事人的身份;确有必要的,应当在线下进一步核实身份。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组织当事人开展线上证据交换,通过同步或者非同步方式完成举证、质证等程序。审理时发现需要通过线下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可以在线上口头审理后在线下安排核对、查验。 第九条 适用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权利。 已采取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口头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不适用线上口头审理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转为线下口头审理。已完成的线上口头审理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安排线上口头审理庭。案件合议组成员及席位名称等应当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 参加线上口头审理的其他人员,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不得在可能影响线上口头审理音频视频效果或者有损审理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参加人员到指定场所参加线上口头审理。 第十一条 参加线上口头审理人员应当遵守口头审理纪律。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等不可抗力原因外,当事人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处理。 第十二条 证人通过线上方式参加的,不得旁听案件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应在场,需要证人对质的情况除外。当事人对证人线上参加口头审理提出异议,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的,应当要求证人在线下作证。 检验鉴定机构人员等参加线上口头审理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适用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公告线上口头审理的时间。 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形的行政裁决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线上口头审理的,线上口头审理过程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四条 开展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书面确认、电子签章等方式,确认和签收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案件材料。 在调解、证据交换、口头审理等环节同步形成的电子笔录,经当事人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开展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利用技术手段随案同步生成口审笔录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立卷、归档、存储、利用等,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开展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存在纸质卷宗材料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立卷、归档和保存。 第十六条 参加线上口头审理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线上口头审理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除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公开的以外,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线上口头审理的数据信息。 出现上述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关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采取线上口头审理的,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2-16
商标改法,商标资源即将面临枯竭?...
设立商标注册条件专章;创新制度规制恶意注册、禁止重复注册;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时隔4年,我国商标法迎来第五次修改,在制度设计和具体法条修改中对商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回应,力求构建更高水平商标法律制度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围绕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中的诸多变化,业界展开热烈讨论。 现在想要获得心仪的商标,要么通过撤三、无效近似商标,然后再注册的方式,要么就是通过购买,而通过撤三或无效近似商标的方式周期长,而且风险也高,那么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购买了,购买的周期短且没有什么风险。 “从企业角度,我们特别关注几个内容。首先是此次修改大大增强了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的力度,比如恶意抢注商标被无效后的移转制度,以及商标争议案件裁决后的恶意反赔机制,都为权利人快速有效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新解法。但商标恶意注册情形的界定应特别谨慎,一旦随意扩大,就极易被滥用并导致大量误伤。其次是此次修改显著强化了商标使用义务,不仅要求申请人在注册时就‘承诺使用’,还要求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提供使用证据,并且新增了禁止相同重复注册的规定。这一系列实体和程序上的修改,有助于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申请,但也应注意到,会增加企业商标注册和使用管理的难度。”阿里巴巴集团品牌法务负责人金高平表示。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新增涉及抢注驰名商标,代理人、代表人、利害关系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移转制度;第四十六条对被抢注商标移转的处理作出进一步规定。此次修改增加商标移转制度具有合理性,一方面体现了商标法从授权、确权制度上更重视效率的考虑,另一方面体现了更重视对被抢注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禁止重复授权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授权、确权制度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重复授权不仅会导致权利冲突,且会损害在先权利和消费者利益。在商标法上,重复注册属于重复授权的范畴。在立法中引入禁止重复注册原则并针对特殊情况加以限制,有利于完善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制度,既充分保护申请人的利益,也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实现两者的利益平衡。”冯晓青介绍。
2023-02-09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全文内容)...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4-03-01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目 录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的保护、促进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首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划,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专利事业发展需要的经费和投入,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环境建设,建立和完善专利发展评价指标,提升社会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农业、工商、商务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在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公务员培训体系中纳入专利知识的内容,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培训,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专利课程,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营造专利保护和促进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十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一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二)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等生产工具,并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四)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消除影响,并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六)侵权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专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执法协作工作平台,健全专利案件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制度。 第十四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优先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专利纠纷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六)其他专利纠纷。 第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合理运用专利制度,不得滥用专利权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与参展方就专利保护事项进行约定,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专利保护工作;参展方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名义进场参展的,应当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依法需要向海关部门申报的,应当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实施假冒专利、专利侵权违法行为的档案,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于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和区、县专利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对于举报查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专利管理及相关部门应当指导企业、行业协会建立专利海外援助机制,鼓励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应对海外专利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专利海外应急预案,指导会员建立海外专利保护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制定专利战略,加强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鼓励个人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二十五条 本市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依法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共同研究开发和实施专利。 第二十七条 本市建立专利预警制度,对重点区域、行业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竞争态势等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发布、反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开展专利预警工作,支持行业协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在专利预警方面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维护产业安全,提高企业应对专利纠纷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市设立专利奖,对在本市进行发明创造并实施,为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本市对在进行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保护、专利预警等方面确需获得帮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资金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专利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制定。 企业购买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列入成本。 第三十三条 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农业等相关部门建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认定的专利考核指标体系,并将认定考核结果作为相关部门支持、奖励创新主体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 申请本市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涉及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专利文献检索报告或者专利分析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市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可能产生专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地报告专利成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就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二)资金使用计划。属于科技计划项目的,按照计划和规定所发生的费用,在项目验收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列支。 (四)专利申请权及申请的合理期限。项目承担单位在合理期限内不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申请专利,专利权被授予后,项目承担单位享有专利免费实施权。 (六)专利维持的合理期限。 第三十八条 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专利管理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评估: (二)许可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使用专利权的; (四)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涉及专利的; 第三十九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专利的实施、转让、许可做出实质贡献的专利管理、技术转移人员奖金和报酬。 (一)单位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不低于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净收入的20%; 第四十条 本市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应当将发明人、设计人已经实施并取得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相关专利作为评价考核的重要因素;对技术进步能够产生重大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专利,可以作为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专利的实施、转让、许可做出实质贡献的专利管理、技术转移人员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价考核的重要因素。 第四十二条 本市鼓励开展专利领域的金融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业务,创新专利质权处置机制,建立质押贷款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拥有专利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境内外个人和机构开展以专利运用为目的的投资。 第四十三条 本市鼓励发展专利服务业,支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专利中介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专利中介服务市场,完善专利中介服务体系。 第四十五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依法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设立并在本市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情况向市专利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市专利管理部门公示。 第四十六条 本市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开展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会员专利意识,规范会员行为,指导支持会员建立专利联盟和专利池,为会员提供专利信息咨询、预警、维权援助等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侵权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对涉及的产品以及设备、模具等生产工具予以没收。 第五十条 负有专利保护和促进责任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保护和审查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02-09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将于2022年7...
  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畅通投诉举报途径、明确失信惩戒措施……3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彰显北京特色,贯彻“全链条保护”理念,条例不仅对恶意抢注商标、网络侵权难追责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更从战略高度,将“严保护”与“促发展”相结合,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加持,助力首都经济发展。   战略性新兴产业将享受专利申请便利   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战略性新兴产业将获得专利申请快速审查等保护加持。条例规定,市知识产权部门或有关区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应通过专利预审、维权指导、保护协作等方式,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为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专利申请获得快速审查提供支持。鼓励市场主体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现有核心知识产权、具有行业前景和技术趋势的前沿技术。   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领域的智力成果也受到重视。条例提出,本市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探索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量子科技、前沿生物技术等新技术新业态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和保护模式。同时,数据安全方面,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也受到法律保护。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制定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指引,指导市场主体了解目标市场产业政策、贸易措施、技术标准等,对标国际通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做好数字产品制造、销售等全产业链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甄别和应对。也鼓励当事人采用时间戳、区块链等电子存证技术获取、固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证据。   网络平台应公示侵权“证据”提交渠道   网络信息上传下载、复制转载、域名抢注……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信息传播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挑战。针对互联网领域的侵权行为,条例特别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采取与其技术能力、经营规模以及服务类型相适应的预防侵权措施,在显著位置公示权利人提交侵权通知的主要渠道,不得采用限定渠道、限制次数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权利人提交通知。   同时,及时公示侵权通知、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及处理结果。违反规定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强化“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违法商标代理方面的侵权行为频出,“冰蹲蹲”“谷爱凌”等被屡屡恶意抢注。条例为此类行为套上“枷锁”,规定,知识产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商标管理,规范注册商标使用行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北京作为首座“双奥之城”,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向国际社会做出的庄严承诺。条例中特别对传统文化领域和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予以规定,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为相关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登记、商业秘密保护等提供咨询和指导。   遇侵权可打12345投诉   遇知识产权侵权,人人可举报投诉。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健全相关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线索,并按规定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失信惩戒是“严保护”的另一重要手段。按照条例要求,本市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相应管理和惩戒措施。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将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2023-02-09
专利变红利、“知产”变“资产” 破解知识产...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石青川  郭志强 4月25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前一天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若干措施》,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11条”,围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补助降本、尽职免责等关键环节,从增信、减负、产品和服务创新等多个方面推动科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金融工具获得创新红利和政策红利。 同一天,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与四川省知识产权局也发布了《2021年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状况》。 近年来,由于政策措施、市场环境、企业需求等多重因素叠加,中央和地方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积极性被极大激发。今年3月份以来,河南、湖北、江苏、上海、海南等多地相继公布了2021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增长情况,从增长速度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正在成为一种新型融资工具。 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登记金额首次突破3000亿元,全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金额达到3098亿元,融资项目达1.7万项,惠及企业1.5万家,同比增长均为42%左右。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旨在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下,作为经济发展“毛细血管”的中小企业承受了巨大压力,为服务实体经济,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服务中小企业的力度不断加码。 疫情后的经济复苏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是否可以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寻找到突破口? 知识产权“融”解中小企业资金难题 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中小微企业承受了巨大压力,面临不少困难,特别是一些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迫切希望以专利、商标等“轻资产”获得融资支持,实现更好发展。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解燃眉之急 2021年,受疫情影响,中部地区一压滤机制造企业的新生产线启动资金迟迟不能到位,为了尽快启动生产,企业将“辊轮式压滤机”等5项专利和13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质押,在短短一个月内获得了400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 “这一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公司解了燃眉之急,带来了宝贵的发展资金,盘活了现金流,为公司生产和销售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上述压滤机制造企业主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坦言。 在成都,一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近日也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了民生银行成都分行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 民生银行成都分行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该企业为人工智能特征的智慧乘运解决方案提供商,目前主营业务涉及轨道交通,包括地铁站的智慧安检、智慧票务、智慧测温、移动支付及广告发布等。由于有形资产有限,在融资过程中授信受到一定限制。 为了顺利拿到授信,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考虑借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民生银行成都分行相关负责人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仅可以获得政府风险分担支持,还可以基于四川省天府科创贷产品背后政府信用的加持,直接根据企业较强的核心技术竞争力,为企业提供通过知识产权质押的类信用方式进行授信。最终通过评估,民生银行成都分行给予该企业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 2021年10月,浦发银行长沙分行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大多数为轻资产客户,为了解决传统授信产品与客户实际需求不符的矛盾,银行迅速梳理知识产权质押政策,对接知识产权监管部门。 今年1月,浦发银行长沙分行印发《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为随后落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扫清了政策障碍。 “在推动知识产权质押业务中,我们不仅要考量融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而且要着眼于企业发展的未来,判断企业是否具备快速成长的能力,这对从业人员提出了包括对知识产权、金融业务、企业管理等专业能力的具体要求。”浦发银行长沙分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普惠金融部)总经理陈曦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为减少疫情对中小企业的冲击,今年以来,包括浦发银行在内的各大银行都在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让企业的“专利”变“红利”、“知产”变“资产”。 “中小企业需要资金,而银行选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作为新业务的切入口,为未来储备一批可反哺银行的高科技企业客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带来的是双赢结果,各方乐见其成。”近期,光大银行长沙分行普惠金融部产品经理熊漫江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政策助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此前,从中央到地方,相关部门就实施了一系列政策“组合拳”,在金融赋能、转化运用、优化服务等各方面为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政策支持。 2021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曾指出,探索开展“政银园投”合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园区白名单企业提供合理授信额度和续贷便利等增值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共享科技型企业高成长性红利。 除了惠及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也打开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新业务板块,更多银行加入了“入园惠企”行动,对知识产权“轻资产”高看一眼。 湖南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主任吴勤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入园惠企”行动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深入园区、企业和金融机构基层网点,服务了实体经济,有效缓解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前,我们会跟湖南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充分沟通,基于他们掌握的企业专利数据,有针对性梳理寻找客户,并建立客户白名单。拿到白名单后,我们会在分支机构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基层行一户户走访白名单上的客户。”熊漫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我们会更多围绕企业专利产品、市场格局、产业趋势和风险点等多维度进行判断,看其是否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要求。” 重庆也出台了积极举措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今年4月25日,重庆印发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11条”中,在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机制方面,就明确提及对融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单户1000万元以内、费率1.5%以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业务,市级财政按规定给予1%~1.3%担保费补贴。同时还提到了减负,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保险费补助给予50%的补贴。 重庆市金融监管局资料显示,2017年7月,重庆在全国率先启动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合作银行根据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在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授信额度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当月执行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科技型企业发放为期一年(含)以内的信用贷款。 根据重庆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重庆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累计金额突破60亿元。四川省发布的《2021年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状况》中也显示,去年一年四川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达47.86亿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正在逐渐打开市场。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堵点在哪儿?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中欧知识产权管理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方曦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未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将可能是中小微企业的主要融资手段,也将在疫情后的经济复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目前来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供应实际上还远小于需求”。 截至2021年末,全国民营企业贷款余额为52.7万亿元,其中全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金额为3098亿元,占比不足0.6%。以率先启动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的重庆为例,2021年重庆非金融企(事)业单位贷款新增2348亿元,而60亿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规模也只能占其2.5%左右。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何不在小微企业考虑范畴? 记者随机联系了近20家企业,包括重庆市万州区部分科技型企业、重庆主城区部分互联网行业企业。尽管这些企业均表示听说过知识产权可进行质押融资,但没有一家企业进行过知识产权融资抵押贷款。 “我们这样成立时间短,近一年经营状况又不太好的企业,本来就不容易在银行拿到贷款。”一位经营礼品定制的小微企业主无奈地表示自己没有考虑过,也没有信心去申请这方面的贷款。“我咨询过我们对公账户开户行,他们暂时还没有这方面的产品。而有能力办理这方面产品的银行,我们没有在他们那里开设对公账户,他们较难评估我们的经营状况,很难办理成功。” 方曦说,这种情况目前来看也算正常。因为目前纯用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贷款的情况并不多,只有信用特别优秀的企业可以办理成功。另外与银行业务往来情况非常健康的企业也才可能会用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现在的情况是,大部分知识产权抵押融资都是其他贷款授信的补充。可以与公司的有形资产进行捆绑或者与法定代表人的无限责任进行捆绑,例如目前市面上,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会有其他抵押物,或者需要一个担保方对该笔贷款进行担保。这两年还出现了一种形式,就是与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合作以降低风险,上海目前的风险补偿基金会承担30%的风险。” 从银行的描述中或许能发现原因。在民生银行成都分行办理的一笔知识产权融资质押贷款中,其对该笔授信的描述为“通过知识产权质押的类信用方式”。“类信用”3个字也表达了这样一层意思,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表面上听起来是抵押贷款,但实际上更多偏向于类信用贷款,即知识产权质押更多的是对信用贷款的补充。 为何会出现堵点? 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 一位来自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融资部的负责人王宗全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目前一些商业银行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上仍面临多方面的阻碍:一是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专利仿冒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技术含量不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三是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变现难,一旦进入交易流通环节容易陷入‘有价无市’的困境。” 湖南超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超能机器人”)遭遇的专利侵权“烦恼”就折射出当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所面临的困难之一。 2020年,超能机器人在深圳的合作伙伴购买了其生产研发的一款健康养老机器人,可该合作伙伴回到深圳后,就仿制了一个外观近似超能机器人样机的健康养老机器人。虽然超能机器人的产品已提前申请了各种专利,但仿制者居然也在半年之后申请到了外观专利并将产品率先推向市场。 “机器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产业发展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问题。”超能机器人董事长肖湘江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 方曦也总结分析了知识产权存在处置难、风控难、评估难三大难点,这导致知识产权直接质押存在问题。 方曦说,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流动性比较弱,主流的处置方式是通过拍卖、捆绑交易、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挂售等方式进行。但从近几年专利流通情况来看,成交量并不稳定,有时候不容易处置掉。 另外,方曦表示,专利的价格变动也很大,每年都会有很多专利被无效掉,或存在侵权、技术升级等问题,这些情况也都会影响专利的价值,风险难控制。 最重要的还有评估问题。从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行业的王晨橙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目前市面上对知识产权的评估方式多种多样:“比如收益法,即未来该专利能为企业带来多少收益,这些就要基于该企业的财报数据进行测算。还有成本法,即计算这项专利技术投入的成本有多少,人力成本与专利的维护成本都会计算在内。另外还有市场法,主要适用于流通情况比较好的专利,直接参考市场上同类型专利的流通价格。每一个办理机构都会用不同的方法,所以同一个专利技术,很可能办理质押的机构,授信情况也会有不小的差异。”王晨橙还告诉记者,由于评估方式多种多样,对于知识产权的授信一般折扣都很大,以发明专利为例,大部分情况下只会给予其评估价值30%的授信额度,还有些只有15%。 而由于处置、风控与评估问题,也并非所有银行都能做知识产权质押,甚至存在有些银行的某个支行能做而有些支行不能做的情况。 “银行做中小企业融资业务几乎是微利甚至不赚钱。”王宗全建议,为了更多地调动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积极性,国家在支持知识产权这类“轻资产”质押融资方面应加大激励措施。 如何打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堵点? 为了解决目前所遇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堵点,政策方面也做出了大量动作。 例如,重庆出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11条”,在增信方面,政府就从风险分担方面入手。其中明确提及,重庆正在构建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行4∶2∶2∶2的风险分担机制,对融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单户1000万元以内、担保费率1.5%以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损失,按规定给予风险代偿补偿。同时还提及,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基层机构,可不作为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搭建双向对接平台,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白名单”双向推送机制;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多项风控管理机制,以便银行更容易试点。 民生银行成都分行相关负责人也向记者透露,其分行将依照《四川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托四川省财政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大力支持创新型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预计2022年民生银行成都分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量续授信及新增投放合计将不少于3亿元。 方曦透露,政府正在建立兜底收储机制,即专利暂时卖不掉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会对其进行收储,等到一定时期再进行捆绑销售。 针对融资风险管理,陈曦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对于金融从业者来说,要跳出传统信贷思路,参照投资机构的角度区分甄别客户,这个身份和视野的转换有难度。尤其在信贷存续期,需丰富贷后管理手段,打通各部门信息孤岛,多方面收集企业相关信息,辅助风险管理人员判断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潜在风险。 熊漫江指出,在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接近30天的质押审核环节影响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审批效率。此外,知识产权网上办理质押报错情况较多,“一些急需资金的中小科技型企业,由于较长的质押审批流程,等拿到融资时,企业可能已因为资金链断裂而破产”。 “现在省、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补资金额度已不足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吴勤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4800万元的湖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总规模为基数,放大10倍后的项目质押融资总额也才4.8亿元,按照500万元/户企业的融资额计算,平台最多只能满足90多家企业融资需求。 吴勤表示:“随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补资金在湖南覆盖广度和深度扩大,预计‘十四五’期间,湖南中小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将持续扩大,要服务更多中小科技型企业,必须充实风险补偿资金池,扩大风险补偿质押融资规模。” 吴勤所在的湖南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于2015年挂牌,是全国最早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国有平台之一,其依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机制(即湖南省知识产权风补资金、湖南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银行三方按照50%∶5%∶45%比例分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将金融要素导入知识产权服务市场,提升知识产权变现能力,推动政府、银行、担保、评估多方共担融资风险。 目前,全国像湖南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这类交易平台,正带动更多中小企业转化其知识产权价值。 吴勤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很多中小科技型企业手握大量专利等‘轻资产’,都堆放在仓库里,没有发挥价值。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方式,让企业重新挖掘知识产权的价值,可为企业发展导入发展所需的现金流,为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提供路径。” 方曦也呼吁企业应未雨绸缪,维护好自己专利技术的价值。“例如有获奖的专利、战略新兴产业的专利技术是流通性比较好的专利。专利维护的时长也很重要,例如那些维持在10年以上的专利价值就很高。由于知识产权登记每年都要缴纳年费,能维持10年以上的知识产权足以说明该专利具有价值,以及在国际上有授权与投资的知识产权,这类能通过专利许可带来收益的专利也是价值非常高的。” 方曦提醒中小微企业,要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于疫情恢复有巨大帮助。在普遍缺少抵押物的中小微企业中,尽力维护好自身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将会同时为企业带来更强的竞争力和更好的融资手段。
电话:4001-567-968
邮箱:hanhongmei@zz-ld.com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绿地新都会15号楼5层

扫码关注中知帮
Copyright   ©   2020-2023版权所有   北京中知帮信达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0038170号-1   技术支持:互动营销